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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规

发布日期:2021-01-27 15:37:00     来源:济南城市建设集团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广大职工了解民法典的亮点,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融合,特推出“学习民法典”主题宣传,即日起,集团宣传平台将陆续推出《民法典》学习专题。让我们共同学习,把《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要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自觉知法守法依法用法,不断提升集团依法治企能力,促进集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确立、完善了生态破坏责任制度、高空抛物坠物制度、网络侵权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确定等诸多新制度、新规则,积极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同时也适应时代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规:
  
  1.新增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新增 “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新增侵害“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明确委托监护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新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责任追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完善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划分。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0. 调整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新增好意同乘的减轻责任事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1.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