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编新规

发布日期:2021-01-22 15:33:00     来源:济南城市建设集团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广大职工了解民法典的亮点,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融合,特推出“学习民法典”主题宣传,即日起,集团宣传平台将陆续推出《民法典》学习专题。让我们共同学习,把《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要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自觉知法守法依法用法,不断提升集团依法治企能力,促进集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保障被继承人合法支配遗产的自主权,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民法典》继承编新规:
  
  1.概括式界定遗产范围,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隐匿遗嘱可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3.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 新增自然人设立遗嘱信托,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6.增加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9. 遗产分割保留胎儿继承份额,保护胎儿的利益。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岀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1.明确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实现物尽其用。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
  
  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