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9-21 06:38:06 来源:
10月1日起,济南两级人民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
我市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个管辖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区;中部片区包括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西部片区包括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
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类型限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或者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济南中院依法指定管辖。
此外,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10月1日起,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以济南市10区人民政府、2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南部山区管委会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案件范围包括上述机关为单独被告和共同被告案件,但不包括上述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对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