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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新规 每提前一天收回补偿总价的1‰

发布日期:2019-08-23 07:07:16     来源:


  本报8月22日讯 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我市近日出台《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我市提出,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收到或应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签约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签订收回合同的,每提前一天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1‰给予提前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5%。

  《暂行办法》提出,凡在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此外,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3%给予搬迁补助,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2%给予停产停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