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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发布日期:2019-07-02 07:00:44     来源: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获悉,7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据介绍,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有所变化,首次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383元,据此,2019年我市各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3510元调整为3269元,上限由17550元调整为16346元。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缴费申报养老保险费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至上限(16346元)之间申报缴费基数。以养老保险按照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缴费为例,如果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缴纳653.8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比例)的,合计每月缴纳1198.7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0元医疗门诊统筹金)的,合计每月缴纳971.5元。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缴费时,请确保在代扣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内足额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而影响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