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8-10 14:10:51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9日,市城乡建设委发布《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可享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增值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和配建部分商业的优惠政策,且每个泊位最高可获补贴2万元。
优惠涉及六方面 不含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场
为便民停车,《规定》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上述对象需满足是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范围内独立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规定公布实施后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三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涉及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税费减免、商业开发、运营收费和资金奖补六个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停车设施不仅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还可减免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具体标准为: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全免,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前两年全免,第三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递减为0。
此外,达到100个泊位的新建公共停车设施,还可在规划批准的前提下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商业面积,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弥补运营收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可进行租赁经营。新建公共停车设施运营后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一律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奖补由市区财政分担 不高于建安成本的25%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我市还计划设立停车设施专项资金,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和奖励补贴,奖补标准不高于建安成本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奖补资金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手续,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初审合格后,报市停车办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其中,地下停车设施、地上停车设施分二次进行奖补,第一次在项目验收备案后拨付40%,第二次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拨付60%;地面停车设施运营2年后拨付。(记者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