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8-03 07:07:39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2日讯 划定三(四)轮车禁行区、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今天,我市就加强三(四)轮车管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打击非法机动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从事客运经营。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非法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禁行列出分步时间表
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城市高架路、快速路、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马鞍山路、龙奥北路、龙奥南路、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天成路、纬一路、千佛山南路,以及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右侧设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通行。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行范围扩大至二环路以内及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
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实施过渡期措施。对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机动三(四)轮车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有车辆规范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核准后可上路行驶。但是,不得在三轮车禁行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对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一律予以取缔。
温馨提示
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jnjjfzk@163.com;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3012房间,邮编:250014,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jinan.gov.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